花蓮縣政府路邊停車
繳費規定 |
1.花蓮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收費時間為每日10:00~22:00,並僅供車輛停放使用,不負保管之責任,貴重物品請車主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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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採計時計次收費,(移動車格須重新開立繳費單)。 |
3.身心障礙者車輛必須將身心障礙停車證放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並停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前三小時免費,停放於一般停車位前一小時免費。 |
4.車輛離場時請立即取下繳費單並於繳費截止日期內完成繳費,繳費期限為開單日翌日起20天內(含例假日),超過繳費期限,請勿再至超商繳費,因可能延宕致造成逾期告發。 |
5.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56條第3項規定,自民國
94年9月1日起,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追繳停車費及工本費。 |
6.停車繳費單若因遺失或條碼無法判讀,則請下列方式繳費:
※請至本公司花蓮營業處查詢補繳。花蓮市中福路230號 花蓮二信主里分社旁
※請至本公司自由街服務站查詢補繳。花蓮明義國小旁大停車場
※上網查詢補列印停車單繳費單補繳【註】 |
7.繳費時請索取發票收據憑證並保存6個月以維護權益;申訴時,務必檢附發票收據憑證,以供查證。 |
8.請多加利用申辦預付停車費方案,按時扣款,方便又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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